債務更生沒有特權,是法律保障人性尊嚴
債務清理,不是結束,而是重新生活的開始
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的立法目的,是為了要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的人,能夠清理債務,重建生活,並且在清理過程中,保有符合人性尊嚴的最低基本生活。
每當我唸到這段話,我都會很感動,因為有太多負債家庭,他們正渴望將債務清理掉,重建起正常生活。
我從事理債25年,看到法院審查這麼多債務處理案件,我認為是公平的,也就是法院在債務人跟債權人之間,努力協助取得一個平衡,畢竟面對這麼多的案件,法院人員的工作壓力也是頗大。
不過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是在民國96年立法,有關這幾年融資公司新型態的汽車、機車貸款、商品貸、手機貸債務問題,還是需要透過修法,讓這個法條更完整,比如:像是融資的汽,機車有擔保債務,融資公司呈報給法院債權的完整性。
另外,像是法條規定「曾有協商或調解成立的人,是不可以聲請債務更生的,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導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」
意思是說,有特殊狀況,通常指的是例如,非志願離職,收入中斷,自己或家人重病,導致曾經跟債權人的協商,無法正常繼續繳交,那就可以申請債務更生來解決債務。
但實務上,絕大數的債務人「協商毀諾」,主因來自債務人名下有許多融資公司債務,債務人薪資繳了融資貸款,就沒生活費,協商自然繳不出來,毀諾幾乎是必然的,可是目前法院不認為有其他融資公司債務,是民眾協商毀諾的理由,而可能導致案件駁回。
有關這個部分,還是需要透過修法,來讓法條更適用於現階段的債務型態。
至於債務人的部分,不夠明確的了解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的規範,例如資產大於負債,或負債過低,案件都可能被駁回申請。
因為負債低,或許透過增加收入來還款,就可以處理。
不過像這樣的案件,在我們透過免費諮詢時,就會排除申請通過的可能,而不建議他申請債務更生。